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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想唬弄我,我可是看得很清楚喔! (二)

2013 年 06 月 06 日 在〈不要想唬弄我,我可是看得很清楚喔! (二)〉中留言功能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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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想唬弄我,我可是看得很清楚喔!  (二)

用公款喝花酒可以除罪,對廣大納稅人來說,實在太不公平,社會的價值觀也從此大大淪喪,這完全不是國家之福,更不是社會之福。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民國99年底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101年底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財務責任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立法委員表示,行政首長特別費已除罪化,民意機關的業務費與首長特別費具相同特徵,也應除罪化,以免有差別待遇。

中部某立委因為在縣議會議長任內用公款喝花酒,被法院判刑,已入獄服刑,等這項修正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就可出獄。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為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

特別費的適用範圍,以中央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政府基金管理為主的正副首長,地方政府也可比照辦理。因此,適用人數包含行政院等五院院長副院長、含內政部等各中央部會部長次長、中央銀行等國營事業單位主管副主管、包含台北市的各縣市鄉鎮長市長副市長、各縣市政府各處室的處長副處長及民意代表機關正副議長。

特別費的花費細目只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並沒有喝花酒這一項。

特別費是公款,公款是人民的納稅錢,是給政府用來處理公務的費用,是要造福人民,不是給拿特別費的公務員或民代私自享用。喝花酒純粹是私人的飲宴,與公務無關,不可用特別費報帳核銷,這樣才對得起納稅人,社會才有公平正義。特別費是公款,既是公款,即非私財,擅自挪用,就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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