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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爭議何其多?(二)

2013 年 09 月 14 日 在〈假處分爭議何其多?(二)〉中留言功能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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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式,共有二個項目:一個稱作「假扣押」,另一個便是「假處分」,假扣押的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由這法條所定的要件來看,假扣押的請求標的,就是金錢債務。至於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是指這種標的原非金錢債務,但是可以變更為金錢的請求。所以,請求對方給付的標的也是金錢。假扣押第二個要件是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所定的「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原因是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在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第二個保全項目便是假處分,假處分的相關規定在同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中,條文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由這法條可以看出假處分的標的決不是直接針對著金錢,而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請求權,是不是其他的請求權都可以聲請假處分?那倒不是,因為同條第二項對可以聲請假處分的非金錢請求權,定有嚴格的條件,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法條中所稱的「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在解釋上「現狀變更」不單單指聲請人請求標的的物,從前存在的狀態將來會有所變更,即已有的變更也包括在內。債務人對於標的物的物有作事實上的變更以外,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也算是一種變更。有這種將要變更或已有變更的情形才可以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式中的假扣押、假處分雖然開頭都有一個「假」字,但若經過法院用裁定准許為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就成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必須要與通常的強制執行的程式一樣,根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內容來實施強制執行。這時的假扣押、假處分便成為真扣押、真處分了!由於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並非實體判決,事前並沒有對當事人雙方作調查辯論的程式,在作出裁定以前,為了不讓對方知情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也只有依聲請人的一方說詞和提出的事證作審核,難以發見真實,卻以這裁定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一有差錯將使債務人蒙受損害。因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原因應提出釋明,也就是提出事證讓法院相信的確有實施假扣押的必要。如果釋明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通常法院命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大約都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以供假扣押不當被撤銷時的損害賠償。

假扣押所保全者是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如果對債權人要求保全的債權提供擔保或者提存,就沒有假扣押的必要,同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特別規定,假扣押的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不必再另行聲請法院裁定。

假處分可以準用假扣押的規定,但假處分裁定原則上並不記載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除非有特別情事。不過,債務人可以依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的執行。(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應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後山野人 曾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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