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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漁業協議 自我設限?

2013 年 06 月 06 日 在〈台日漁業協議 自我設限?〉中留言功能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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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我國決策高層一再誇耀具重大成就的台日漁業協議,自四月十日在台北簽署,五月十日正式生效後,短短不到廿天,我漁船已有四艘因超越協議中以經緯度明白劃設之適用海域的範圍,而被日本公船扣捕,每艘均被罰款日幣四百卅萬左右後釋放。此一現象值得從多個面向加以探討。

在台日漁業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我國仍可大聲主張,以釣魚台列嶼及台灣本島領海基線為基礎,向外劃出十二浬領海之外界線至二百浬間之海域,均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其中,雖有大部分面積與日本琉球群島(西可至與台灣蘇澳近在六十浬之與那國島)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但在我單方面劃設暫定執法線後,我國仍然保有對專屬經濟海域主張及行使主權權利的空間,台日漁業互動中亦保有一定的模糊空間。然,在台日漁業協議生效之後,連我駐日副代表都呼籲我漁民不要隨便進入協議北界(北緯二十七度)以南之日本專屬經濟海域內捕魚,以免被取締。請問,在此協議的規範與實踐下,出了協議適用海域,還算是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嗎?如果是,為何我漁船完全喪失捕魚之空間與權利?如果不是,則此一協議豈非已成「授人以柄」、「自我設限」的一紙國際文件?

漁業署沙志一署長曾公開強調,「台日簽署漁業協議後,引發琉球漁民反彈,日方為因應當地漁民要求,從過去五艘取締船,近月來增派至十艘」,可見日本漁政及海域執法機關,為了對國內有所交代,而加倍艦艇之執法量能。我四艘被扣漁船中的第三艘,只越界一浬即被扣捕,可見日本海域執法力量之強大與徹底。馬總統一再宣示,「我漁船在哪裡,護漁艦艇就在那裡」。當日本可以以其海域執法實力證明日本對其主張專屬經濟海域「一浬不讓」的掌控時,我國海巡署的公船為何不能在同一水域中確保我漁船的作業秩序,並凸顯協議適用水域外仍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地位?

我沿近海小釣船不守法的惡劣習性,長期未能根除,當碰到了他國「嚴肅執法」時,就只有面對被扣裁罰的後果,反而一再成為日本在該海域建立有效行使管轄權的前例。我漁政機關長期無法「嚴肅控管」這些小釣船之行為,其結果不僅是漁政管理與資源保育上的失敗,更帶給國家主權權利上的減損,漁業署實應拉高眼界面對此一局面。

有論者認為,面對台日及台菲漁業糾紛,重點不在設立海洋部,而在完備海洋政策與培育海洋談判人才,更認為要有海洋文化視野才是根本。試問,沒有專責海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誰來制定國家海洋政策?又如何在實踐中培養海洋談判人才?欲求自總統、國安高層以下諸人等,均有海洋智識而可得到「整合性的海洋政策」,由近日台菲衝突一案決策之荒腔走板可知,係一「緣木求魚」之妄想。

只有藉行政機關與典章制度之制度化,設立海洋部後,方有一批人能夠專業地處理國家海洋事務,包括海洋文化與海洋教育的提升。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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