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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團體訴訟」?

2015 年 09 月 03 日 在〈什麼是「團體訴訟」?〉中留言功能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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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臺灣人民的「幸福指數」在相關單位的研究下,排名都遙遙領先大多數的國家,2013年聯合國首度發表與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合作研究自2005年至2011年共7年期間的「人民幸福指數」,臺灣竟在世界150個國家中,高居第46名。另外,據我國的主計總處去年發表的統計成果,我國的「人民幸福指數」,則是亞洲37個國家中排名在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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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國人的生活都應該過得非常幸福才是,其實不然。這些年來,國內不斷發生大大小小的「食安」事件,先是「毒澱粉」,接著是「山水米」,又再是「黑心油」。這幾天又有不能進口的「輻射食品」,被不肖商人打通關節進口販賣;被驗出含有「孔雀綠」無法外銷的「毒魚」,雖被擋住外銷,卻被「偷天換日」改為內銷,送進國人的肚中。

最近,又爆出甚得年輕族群喜愛的「搖搖杯」飲料中的「茶葉」,也被驗出不該有的「農藥」以及DDT的問題。這一連串的「食安」事件,鬧得消費者人心惶惶,不知怎麼吃才是「安心」?

由於「食安」事件不只是關係著「消費者」口袋裡的「鈔票」,也會戕害我們的身體健康。那些只顧搶奪錢財,不管他人死活的「黑心」商人,相關機關為了維護國人健康,自會依據所主管的法律,對他們應負的責任追究到底,對國人作出一個交代,這裡不必多言,只聊聊消費者一旦買到「黑心」商品,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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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於民國八十三年的一月十一日由總統公布了所制訂的《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所稱的「消費者」,依第二條第一款賦予的定義,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與「消費者」相對稱,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者,統稱為「企業經營者」。由於「企業經營者」種類繁多,舉不勝舉,同條第二款只給予概括的定義,指凡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皆屬之。

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該法的立法方式,是在第二章第一節中,規定一些「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盡其「健康與安全保障」責任的法條,像第七條與後來增設的第七條之一便是。第七條共列有三項,其中第一項指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三項是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時,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法院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七條之一是規定「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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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發生損害賠償爭議時,慣例上是買方先得舉證賣方商品有如何程度的缺失,然後才得要求對方賠償;該法為了保護「消費者」,特增訂了此法條明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二項又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消費商品或對「企業經營者」的服務發生爭議時,「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的申訴,未獲妥適的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爭議未能循「申訴」程序獲得解決,「消費者」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在調解程序後仍然沒有令人滿意解決方式,此時唯有提起「消費訴訟」一途,「消費者」才能有機會要求得到公平的解決。

消費訴訟是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立的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來審理,「消費訴訟」獲得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的判決時,法院得不待聲請,依職權宣告不必由消費者提供擔保的假執行。也就是說,提起「消費訴訟」的「消費者」,不須等待「消費訴訟」確定,就可以聲請法院對「企業經營者」實施假執行。合於一定條件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的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所規定。

依該法條所提起的訴訟,按第五十一條規定,損害是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時,「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然而,這些設想周到、保護「消費者」的措施規定,會去利用的人卻並不多。

前些日子有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了服務民眾,在本年三月間針對人民受害最廣、最深的「頂新黑心油」事件的求償,訂出一項「消費者申訴及團體訴訟執行計劃」。依據計劃的內容,「消費者」只要提出購買的發票,檢附個人資料向市府或區公所申請,市府即代墊發給申請的民眾五百元,然後由市府對「頂新集團」提起「團體訴訟」求償。此項計劃公布後截至本年四月中旬為止,雖有民眾多人用電話詢問,但完成登記者則為「零」。由於民眾反應冷淡,此項「團體訴訟」計劃,恐怕難以實現。有人認為此舉無法成功,宣導不周雖是原因之一,但必須提出發票也是主因。「團體訴訟」也是訴訟,上法庭打官司必須講求證據,連一張發票都提不出,怎能證明是被害人?所以想打「團體訴訟」,也有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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